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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3-06-14 16:18:49 来源:
集团纪委、各部室、各下属公司:
《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规定(试行)》已经集团党委会、董事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1日
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从严治企要求,提升员工纪法意识,规范员工行为,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市相关规定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员工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定、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集团形象,恪守职业道德,忠诚履职,敬业奉献,担当尽责,清正廉洁,为集团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集团对员工奖惩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前毖后,奖罚分明”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坚持惩罚与教育结合,约束与激励并行。
第四条规定适用于与集团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集团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劳务派遣及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集团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纪委书记、分管人力资源部领导、分管办公室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集团纪委副书记,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企划部、风控内审部、财务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集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员工奖惩规定。
郴投集团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纪委,由集团纪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执行奖惩决定,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集团党员(规定中均指中共党员)员工和监察对象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对其他员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等工作。
第三章 奖 励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集团经营管理、安全生产、争资立项、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忠于职守,扎实工作,勇于担当,敢于斗争,清正廉洁,模范带头,先进事迹突出的;
(三)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为维护集团形象,促进集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对员工的奖励主要采取通报表扬、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三种方式。
(一)通报表扬。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集团表彰的集体荣誉称号包括但不限于 “优秀领导班子”、“优秀经营单位”、“优秀部室”等,集团表彰的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但不限于“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员工”、“业务标兵”、“家风标兵”、“专项工作先进个人”等。
(三)物质奖励。除上述荣誉称号给予相应奖励外,员工为集团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按集团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各项荣誉称号,集团一般不再进行物质奖励,确需进行奖励的,按一事一议规则,报集团党委审定,参照集团同类别表彰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条对员工进行表彰奖励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公布表彰奖励评选的范围、名额、条件、标准和评审程序。
(二)员工所在单位(部门)推荐。
(三)员工所在党支部提出推荐意见,征求集团纪委意见,专业(专项)奖还应征求专业归口部门意见。
(四)集团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表彰奖励建议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集团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报集团党委批准。
(六)下发表彰奖励文件。
第四章 惩 处
第十一条相关术语、定义和责任、等级认定标准。
(一)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省市有关规定及行业、公司规定制度,依据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
(二)责任人员
包括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相关责任人。
1.直接责任人,是指对实施的行为或者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
2.领导责任人,指对实施的行为或者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人。
3.相关责任人,指对实施的行为或者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人。
(三)特定关系人
指与集团员工是近亲属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四)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经济损失四个等级。
1.一般经济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
2.较大经济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重大经济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4.特大经济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以上不包括由集团党委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的投融资事宜。
(五)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给集团造成负面影响分为不良影响、较大影响、严重影响三个等级。
1.不良影响,指妨碍正常工作秩序,影响集团声誉和稳定;或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导致企业受到警告惩处等情况。
2.较大影响,指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影响集团声誉,破坏稳定;或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导致企业受较大惩处等情况。
3.严重影响,指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集团声誉受到严重影响,严重影响集团稳定;或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导致企业受到重大惩处等情况。
第十二条对员工的惩处主要包括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纪律处分、问责处理和经济处罚五种方式,五种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并用。
(一)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二)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七种。
党员发生违纪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问责处理:包括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书面)、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待岗学习;解除劳动合同。
(五)经济处罚:员工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纪律处分和问责处理的,同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扣减绩效薪酬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处分期内受惩处人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待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处分期参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由奖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四条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惩处: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处分期内再次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调查行为的;
(七)包庇、隐瞒不报、拖延报告、弄虚作假、善后处置不当,造成影响或危害升级的;
(八)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严重损害集团利益的;
(九)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十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需要做出处理的;
(十二)其他应从重惩处的。
第十五条违规违纪违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惩处:
(一)主动交代所犯错误的;
(二)在被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其他人应当受到惩处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六条员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或者停职(检查),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员工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胁迫参与违规违纪违法活动,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于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取得的经济利益,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本规定进行惩处外,违规违纪违法人员需对集团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予以纠正。超出集团处理权限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衔接、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对员工进行惩处的工作程序:
对集团党员员工和监察对象进行惩处的,按照上级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执纪问责程序执行。对其他员工进行惩处的,集团纪委会同集团人力资源部,参照监督执纪问责程序,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以集团纪委为主,会同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工会,根据职责分工和集团安排,对相关事故或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惩处建议(调查报告涉及到相关人员的处罚内容须经集团纪委审查调查室把关),提交集团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集团纪委可以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员工惩处进行指导。
(二)集团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审查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及初步惩处建议,听取员工本人陈述(书面)和辩解(书面),征求工会意见后提出惩处建议,报集团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集团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调查报告及惩处建议,作出惩处决定,开除处分报集团党委研究。
第十九条对员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应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进行,被调查人应主动配合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参与员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员工或者检举人属于特定关系人的;
(二)本人或者其特定关系人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在本次调查中作为证人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员工对惩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处决定书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单位申请复议或申诉。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和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处分,影响期满自然解除。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满,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向作出决定的单位申请复议或向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或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对违反政治规矩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给予如下惩处 :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省委、市委和集团党委保持一致且有不当言论、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二)对党、对组织、对集团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三)在公共场合、公众媒体、新媒体(微信、微博、抖音)等发布、散布、传播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英烈声誉、集团声誉言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组织、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或者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降职)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惩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降职)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六)参加邪教组织或者发展邪教组织成员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降职)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其中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者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四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集团各项工作和活动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六条其他违反政治规矩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章 对违反组织人事规定的惩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或者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给予如下惩处: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二)不服从岗位调整,经教育后仍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三)在选拔、聘用、考核、工资晋级等人事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跑风漏气,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学历、资格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等,以欺诈手段与集团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因公擅自雇用人员,与雇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给予如下惩处: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改变路线的,给予团组团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二)私自脱离驻外机构或者出国(境)团组出走的,按旷工处理;无正当理由因公出国(境)逾期不归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三)发现因公出国(境)团组成员出走不归,或者存在违法行为,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给予团组团长记大过处分;为出走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四)登记备案人员未经审批因私出国(境)的,或未经审批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或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毒品交易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六)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七)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批(审核)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采取虚报出国(境)任务,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虚假人员信息等手段骗取批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条其他违反组织人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一条 迟到、早退、怠工,或出勤记录、休假凭证做假等,予以批评教育或公开检讨(书面检查);多次迟到、早退、怠工,或出勤记录、休假凭证做假等,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旷工行为按以下标准进行惩处:
(一)旷工1天,给予诫勉或通报批评。
(二)连续旷工2天或者一年累计旷工2-3天,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连续旷工3天或者一年累计旷工4-5天,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旷工6-8天,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
(四)连续旷工4天或者一年累计旷工9-14天,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工5天或者一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三条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脱岗,或经常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四条工作时间饮酒、赌博或者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五条无理取闹或以胁迫等手段强求集团公司满足个人不正当利益、聚众闹事、非法上访,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六条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七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执行集团规章制度和决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给集团造成影响和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八条拒不执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打折扣、搞变通、走过场,拖延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或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九条在工作中索拿卡要、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
(二)个人借用公款经财务管理部门下达催款通知单后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还的。
(三)虚报冒领、公款私存、隐瞒截留、挪用集团资金归个人使用的。
(四)违反国家、行业和集团有关规定,擅自处置集团资产归个人使用的。
(五)擅自变卖集团资产,或者擅自利用集团资产对外投资、理财、融资、担保、捐赠、租赁的。
(六)私设“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资金或者将“小金库”资金进行私分的。
(七)违反付款审批程序付款,造成集团利益损失的。
(八)对于集团应收的款项、票据等财物怠于行使权利,形成坏帐损失的。
(九)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现金不按规定入库或缴存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投融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及时落实资金,出现债务违约风险的。
(二)担保业务的年度代偿率未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的。
(三)短期资金拆借本息收回未完成的。
(四)项目保底收入未完全到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被检查发现或者追究责任的。
(二)采取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干预插手招标管理具体业务活动,要求工作人员为其特定关系人获得项目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的。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相互勾结,损害集团利益的。
(四)在招标文件编制中,有意设置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为特定供应商中标创造条件,被检查发现或者追究责任的。
(五)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泄露开标、评标过程中的保密、敏感信息的。
(六)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七)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违反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给予如下惩处:
(一)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擅自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意或默许其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二)要求或者授意勘查、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三)要求或者授意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并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或者恶意拖欠勘查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四)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设计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施工单位内外勾结,违反审批权限和程序,擅自决定、批准和变更签证的;或指使施工单位工程数量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七)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八)在施工、竣工验收工作中,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隐患不要求整改仍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施工档案交接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九)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导致集团利益受到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分解项目规避招标,不按工程规模采取相应的招标手续;招标文件不规范,技术协议不清晰、不具体、不严谨;评标不公正、过程不公开、对投标方区别对待;未按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合同签订或签署不符合规范的条款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十一)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在施工队伍选择上任人唯亲,唯利是图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十二)默许、纵容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执行原有设计工艺要求,粗制滥造,不按设计和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对施工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地方乱表态放行,对工程的隐蔽质量缺陷视而不见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三)在工程量计量方面有意偏袒施工单位,多计量,随意增加现场签证,改变设计,从而使施工单位任意增加工程造价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四)违反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四条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合同授权管理规定和合同管理程序,擅自对外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或者出具书面承诺,给集团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二)应签订而未签订书面合同,引发纠纷或者造成集团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严格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规定验收、未按合同进度付款,损害集团利益或者造成损失的。
(四)对方未严格履行合同情况下,不及时主张权利、追究对方责任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可能引发诉讼或仲裁法律风险的合同纠纷,给集团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
第四十五条在征地拆迁中不按国家政策执行,伙同他人数据造假,与拆迁户利益勾结,损公肥私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六条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签订的协议不清晰、不具体,程序上不完善、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在资产经营管理中不按租赁合同收取租户租金,故意少收或漏收租户租金及水电费,不按资产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招租,应签订而未签订合同,擅自处置集团资产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八条在工程检测中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的,未按规定进行收样、留样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九条在开发经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因主观失误,导致项目可行性论证、开发投资收益分析、产品设计定型、成本控制计划等事前管控工作严重背离市场方向,给集团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
(二)经手起草、审核的经济文书存在重大疏漏、失误,给集团带来经济损失或纠纷诉讼的。
(三)项目产品品质、成本及经济合同执行状况的事中监控工作不力,且未能及时纠偏,造成不良的既成事实,给集团带来经济损失或纠纷诉讼的。
(四)在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涉及工程投资变化的工作中有意偏袒施工单位,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项目报建手续主观缺失或延误,导致项目无法如期交付、缮证,给集团带来经济损失或纠纷诉讼的。
(六)因主观失误导致集团开发资质维护不力、资质降级的。
第五十条违反集团物资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按合同约定违规支付货款,收受服务对象好处的。
(二)在器材出入库中,人为设置障碍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的。
(三)与供应商串通,在器材验收入库时不坚持原则,造成物资“缺斤短两”或降低验收标准,以次充好的。
(四)与收购商串通,在废旧物资出库时把关不严,多出少记或以好充次,处置资金不入账,违规使用、占有、私分或设立“小金库”的。
(五)与设备维修厂商串通,在设备维修项目与质量上把关不严,收受维修厂商好处的。
(六)从资源库外选择供应商(收购商)或选择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收购商)等,收受对方或请托人好处的。
(七)实物管理不规范,账实不符,账账不符,领用手续不完备,工程领料后使用监管缺失,废旧物资管理不到位的。
第五十一条在营销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客户财物的;
(二)销售人员私自收取客户展位费并赚取差价的;
(三)销售人员恶意篡改合同金额并中饱私囊的;
(四)业务对接人员未按集团定价给客户报价,私自改价格的;
(五)业务对接人员与客户发生不利于业务开展的矛盾,有损于集团利益、破坏集团形象的;
(六)市场调查数据虚假,导致集团生产经营决策误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因主观失误或不作为,导致项目营销回款率严重低于回款计划,并造成项目资金链断裂或项目开发进度停滞等不良后果的;
(八)权限外降价售房、账外私自留存房款,损害集团利益的;
(九)房屋预售、银行按揭手续及不动产网签、登记、缮证手续未按承诺及时办理,导致纠纷诉讼,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项目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及房屋交付使用工作发生主观失误、疏漏,导致与物管单位、业主产生纠纷及诉讼的。
第五十二条在对服务对象的服务过程中,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发生争执,激化矛盾,产生负面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三条违反公车管理有关规定,私车公养、公车私用,或擅自借给他人、他单位使用,或者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四条档案、文件、资料、机要、印章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给予如下惩处: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已有,拒绝移交档案机构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损毁、丢失企业应当归档的档案、文件、资料、印章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涂改、伪造归档的档案、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个人人事档案,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利用涂改、伪造归档的档案、文件、资料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将企业印章转借他人,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利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私刻集团公章、集团法定代表人印章为自己谋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六)未经审批,擅自对外使用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给集团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七)违反其他档案和印章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在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日常审计执行不严格、流于形式、应付差事、明显或较严重问题未发现的。
第五十六条在监督执纪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遵守保密纪律,泄露案情,接受请托,办人情案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接触被审查调查对象,为被审查调查人出谋划策,不利于案件查办的。
(三)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违反办案程序、安全制度和有关规定,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九章 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惩处
第五十七条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给予如下惩处:
(一)索要、变相索要下属企业、关联企业或业务往来单位、个人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二)违反规定收受、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三)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收受与本人职权职务行使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的;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六)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集团(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违规从事、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七)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中兼任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但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额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八)用公款支付特定关系人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的,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特定关系人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将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九)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可能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或者相互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违反规定,本人或本人帮助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一)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为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三)违反集团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挥霍公款、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用公款支付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员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改变公务行程或者公务考察行程借机旅游的;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使用、更换、装饰公务用车的;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的;超标准配备、装修、使用办公用房的;违反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归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四)将履行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业务消费,或者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业务消费,有可能影响廉洁从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五)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或以民间借贷等金融形式获取大额资金或者回报,影响廉洁从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借机敛财或者其他侵犯集团、员工利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七)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八)违反廉洁自律、廉洁从业规定的其他行为,或者其行为侵害、影响职务廉洁性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章 对损害企业形象、影响队伍稳定行为的惩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给予如下惩处:
(一)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二)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加重惩处。
(四)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制造或散布谣言,损害集团形象,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诬告、作伪证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六)对依法依规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七)有其他损害企业形象,影响队伍稳定的行为,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
第五十九条对犯罪行为以及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理:
(一)员工发生犯罪行为以及涉嫌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员工因犯罪被并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较轻,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予以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三)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3.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罚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集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损害集团形象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附 则
第六十条员工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含批捕在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或者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的,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能正常履行其劳动合同义务的,暂停其劳动合同的履行。暂停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集团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的,自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之日起恢复工资待遇,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第六十一条集团委派到其他机构或者单位的员工,应同时遵守本规定和工作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受委派机构或单位是否对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不影响集团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所指“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所述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根据有权机关作出的有效文书确定或由审计、财务等管理部门确定。价值的计算: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没有市场价格的,比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六十四条对员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本规定未作规定,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有关规定,应当给予惩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对员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惩处的有关内容,如有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上级规定和行业有关规定作出新的惩处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集团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纪委会同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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